114年太陽光電政府補助計劃

各地方政府為鼓勵民眾及團體共同打造低碳城市,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訂定補助計劃。

補助標準:

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以台南為例說明,其他縣市需依該縣市公告規範為準。):

  •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但陽光社區申請案,得非建築物所有權人。
  •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其他縣市請參考:

114年各縣市補助計劃

補助方式如下(六擇一):

  • 一般型:依經濟部能源署(或臺南市政府)核發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 自用型: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7,500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5萬元為限。
  • 儲能型: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5萬元為限。
  • 陽光社區型請詳補助公告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臺南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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