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民眾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 獎勵資格
- 申請資格: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者(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應予排除獎勵資格。
- 獎勵資格:於本市所轄地區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依發文日期為準)。
- 建築物使用類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 條定義之H 類(住宿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建築物。
◆ 獎勵標準
- 於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金額新臺幣3000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
-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 補助申請時間
申請人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間檢具申請獎勵文件,向經發局申請核撥獎勵款。


